

国家赔偿法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只要依法被确认为违法,国家机关只要不能证明自己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确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须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一般包括6种情况:(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这些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概括说来,就是:(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实施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1)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以及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错误拘留、逮捕;(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错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对无罪的人判处罚金、没收财产;(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证人等刑讯逼供;(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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